1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設立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2
|
二、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新北市(以下稱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申報收視
費用(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適用之),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業之健
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
3
|
三、本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
(播送)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
建議事項。
|
4
|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政府代表二人。
|
5
|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
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6
|
六、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委員擔任,負責主持會議;召集
人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7
|
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
得視為親自出席,亦不得代行職權。
|
8
|
八、本會審議原則另訂之。
|
9
|
九、本會開會期間安排申請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陳述
意見,但於表決前退席。
|
10
|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機關首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11
|
十一、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給相關
費用。
|
12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局編列預算支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