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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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並推動有線
廣播電視相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特設置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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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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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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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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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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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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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之
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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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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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鋪設及維護支出。
二、推動偏鄉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支出。
三、補助弱勢族群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費用支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支出。
五、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支出。
六、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及獎勵支出。
七、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支出。
八、建置公益服務網路支出。
九、促進媒體近用及社區文化推廣等相關活動支出。
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十一、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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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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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 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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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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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 本局主管一人。
三 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
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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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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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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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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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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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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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因業務需要,應於市庫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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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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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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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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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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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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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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