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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查詢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查詢者,應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並按每筆土
地繳納新臺幣五百元規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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