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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公發布)
1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之實施鑑定、認定標準、審查
、補助等事宜,訂定本原則。
2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備查或核定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同意書。
(三)使用執照影本。
(四)建物登記謄本。
(五)鑑定報告(含檢核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3  
鑑定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鑑定標的物基本資料。
(二)鑑定範圍。
(三)鑑定內容、項目:
     1、混凝土檢測:氯離子含量、抗壓強度、中性化深度。
     2、損害現象(配合照片說明)。
     3、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評估。
     4、其他必要之項目。
(四)鑑定經過。
(五)現況勘查結果(含現況照片)。
(六)鑑定結論:
     1、應有明確須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之處理建議。
     2、鑑定結果為拆除重建者,應提供三年內該建築物臨時性安全維護
        之建議。
4  
各樓層混凝土檢測取樣數至少每二○○平方公尺一件,每樓層不得少於三
件,取樣位置須均勻分布。
5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樓層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中性化
      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方
      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一五○cm/sec2 等三項檢測
      結果之樓層數與總樓層數之比值(以下簡稱樓層比)四分之一以上
      者。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三 kg/m3  以上且混凝土抗壓
      強度平均值小於零點四五 f'c  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九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
      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
      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四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樓層比之計算,除詳細耐震能力評估應以地面以上樓層計算外;其餘
樓層比之計算,應含地下層。
6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結果,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 kg/
m3  以上且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超過重建費用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經鑑定機
構鑑定補強防蝕不符經濟效益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依前項申請拆除重建者,應檢具原鑑定機構提具之補強防蝕處理計畫書圖
、估價書及重建費用計畫書。
7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準用本自
治條例第八條之補助規定。
前項補助金額,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逾三年始拆除完成者,每年減少
百分之十。減少後之補助金額,不得少於應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8  
申請拆除重建費用補助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同意書。
(三)本府核定文件。
(四)建物登記謄本。
(五)拆除執照影本。
(六)拆除工程前、後照片。
(七)切結書。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9  
高氯離子建築物申請重建之建造執照審查原則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
      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
      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並以淨空設計。
(二)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並以淨空設計,惟基地
      面寬未達十四公尺者:
     1、基地面寬十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2、基地面寬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尺
        。
     3、基地面寬未滿七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三)需於一樓樓版勘驗時取得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
(四)經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同意者,前款第(一)點及第(二)點得酌
      予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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