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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外牆修繕搭設鷹架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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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
    規定,並使合法建築物外牆修繕搭設鷹架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
    適當設備或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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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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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指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者。
(二)外牆修繕搭設鷹架:指為修繕合法建築物外牆而於道路、人行道、
      無遮簷人行道、車道、開放空間或騎樓地搭設工作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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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法建築物外牆修繕,如涉及建築法第九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或涉及變更使用執照之行為者,或應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
    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規定辦理者,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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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建築物進行該棟二層以上或一層樓高超過四點二公尺之外牆修繕
    搭設鷹架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報本局備查後,並由建築師或專
    業技師簽證並委由登記許可營造業施工,且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分別負其責任。但騎樓內牆修繕可免適用。
6  附件檔案
六、依前點報備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開工檢視表(如附件二)。
(三)開工申報書(如附件三)。
(四)借用道路切結書(如附件四)。
(五)結構安全證明書(如附件五)。
(六)搭設前照片(如附件六)。
(七)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七)。
7  附件檔案
七、申請人應自備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次
    日起,三個月內完工。未能於三個月內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拆除鷹架後,應檢附拆除後照片(如附件八)報本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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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自主檢查表記載事項進行自主檢查,
    並將自主檢查表回傳本局:
(一)鷹架搭設完畢、拆除前及每月五日前。
(二)對新北市影響之海上颱風警報發布,經二級開設後二小時內且至遲
      於一級開設前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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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合法建築物外牆修繕搭設鷹架而發生公安事故者,依建築法規定查
    處,並通報本府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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