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 外牆飾材、附掛物及其他構造物有掉落之虞之案件(以下簡稱外牆物 掉落案件),以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外牆物掉落案件,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派員 至現場確認並通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有持續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者,應於現場處理下列事項: (一)由區公所或當地警察局分駐所拉設警示線,必要時維持交通秩序並 列入巡邏地點。 (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清 理掉落物。 (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排除有持續掉落之虞之外 牆飾材、附掛物或其他構造物。
三、外牆物掉落案件由本局限期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改善或 提具改善計畫,屆期未改善完竣、未提具改善計畫或未依改善計畫持 續辦理者,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