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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得於完成評估後,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以下簡稱評估費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者,得推由代表人提
出申請。
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評估報告書(含每棟樓地板面積計算表)。
四、申請人或評估機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影本。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人得併附授權書,授權本局將補助評估費用逕撥付予評估機構。
第  4  條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及其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
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無需辦理詳細評估者,不得申請詳細評估補助。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情
    事。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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