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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每案新臺幣九百元之基本費,並按許可
施工日數每日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變更原許可施工日期或續行施工者,應按申請變更或續行之次數,每
次繳納前項規定之基本費,並按增加之許可施工日數每日加收新臺幣二百
元。
申請挖掘全面銑刨加鋪後未滿二年之路段,其基本費依前二項規定金額加
一倍繳納之。
因公務需要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者,免繳
納前三項規定之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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