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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新北市政府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
可證費:
一、廣告物無論面積大小,每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繳納許可證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二、廣告內容涉及公益。
第  3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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