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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申請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圖資,包含禁限建查詢成果
圖、環境地質圖、山崩潛感圖、土地利用潛力圖及歷史航照圖資。
前項歷史航照圖資,指本資料庫內所建置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之航照影
像圖及等高線圖資。
第  3  條  
本資料庫圖資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禁限建查詢成果圖:以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環境地質圖、山崩潛感圖或土地利用潛力圖:
(一)紙本列印:以 A1 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張新臺幣四百元。
(二)電子檔(PDF 格式):每份新臺幣四百元。
三、歷史航照圖資:
(一)影像圖:以 A3 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影像圖套疊等高線圖資:以 A3 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張新臺幣三
      百元。
(三)前二目圖資電子檔(PDF 格式):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四)數值資料檔:
     1、影像圖電子檔案(TFW 格式)每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等高線圖資電子檔案:每份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4  條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申請前條圖資者,免予收費。
前項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學術機構申請前條圖資者,減半
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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