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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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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以美
    化市容景觀,維護環境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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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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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公所得核准於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兩旁、安全島或分
    隔島之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但情形特殊之路段,經各區公所公告
    者,不在此限。
    廣告旗幟之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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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懸掛廣告旗幟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懸掛日二星期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敘明申請者、聯絡人之姓名、聯絡電話、聯絡住址與廣
      告旗幟之懸掛期間、懸掛路段及懸掛數量。
(二)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三)廣告內容並附旗幟設計樣張(影本)。
    前項第一款懸掛期間以一期十五日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而有展延之
    必要時,應於核准期限屆滿前七日申請展延。
    同一路段或地點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者提出懸掛廣告旗幟之申請時,
    以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為優先﹔其他以抽簽決定為原則。
    前項所稱公益活動,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辦理之文化、學術、教
    育、慈善或其他類同之非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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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項之申請,經各區公所核准並繳費後,由申請者依申請內容
    自行懸掛設置廣告旗幟。
    前項費用之收費標準,依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收費標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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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告旗幟之懸掛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型式:每支路燈桿以懸掛一組(兩幅)羅馬旗型式為原則。但經各
      區公所公告路段之中央分隔島之路燈桿,得平行懸掛二組(四幅)
      。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三)規格尺寸: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四)註記:廣告旗幟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字格標示核准字號及施作
      插設廣告旗幟之申請者。
(五)位置:廣告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旗面與行車方向
      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如有損壞申請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含固定設施)。公車月臺站區內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
      。
(六)固定方式:燈桿兩側應同時懸掛旗幟,不得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
      上下應以鋁合金橫桿支撐,橫桿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
      之套頭,以防止傷人;且以 U  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
      定,不得使用膠帶黏貼或有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懸掛旗
      面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但寬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不在
      此限,如有損壞,申請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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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懸掛廣告旗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應依核准內容、地點及方式設置。
(二)設置期間,申請者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及有
      礙市容觀瞻等情形,應立即派員修復或拆除,並接受執行機關督導
      。
(三)設置地點如位於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或強風特報區時,申請者應於
      發布後四小時內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等解除後,再恢
      復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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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廣告旗幟懸掛期間,因申請者懸掛或管理不當而致人身傷害、財產損
    害時,由申請者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環保局並得立即停止其懸掛
    並予以拆除,且不退還保證金及剩餘期間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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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應於廣告旗幟懸掛期限屆滿當日二十四時前,自行拆除完畢。
    未依期限拆除者,環保局得逕行代為清除,並視同廢棄物清理之,所
    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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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者違反第七點至第九點之規定者,環保局得代為履行,所需費用
    由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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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經核准擅自設置廣告旗幟、提前設置、設置期滿未拆除或設置期
      間傾斜、破損、脫落致環境污染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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