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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經新北市各
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保證金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
均依申請懸掛數量計算之;每次懸掛以十五日為限,得申請展延一次,並
重新收取使用費。
申請使用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區公所核定
,僅收取保證金,免收使用費: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從事政令宣導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非營利團體從事公益活動。
第  3  條  
本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臺北縣各鄉(
鎮、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其有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收費規定與本
標準不同者,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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