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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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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使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計有所依循,依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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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基本設計準則如下:
(一)機車停車位(大):長二公尺、寬一公尺。
(二)機車停車位(小):長一點七五公尺、寬零點七五公尺。其設置數
      量不得超過總機車停車位數量二分之一。
(三)機車車道:寬一點五公尺,且表面材質應為粗面或其他止滑材料;
      有高低差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四)機車昇降設備:車廂尺寸為淨寬一公尺、深二公尺以上,且載重應
      符合 CNS  規範之客貨兩用昇降機或其他符合 CNS  規範之機車用
      昇降機。
(五)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機車昇降設備於地面層之出入口前方應留設
      淨寬一公尺深二公尺以上之緩衝區域,且表面材質應為粗面或其他
      止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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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車停車位應由機車車道連接道路或通路;與汽車坡道共用者,該
    坡道寬度應依下列方式增加。但其坡度仍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一)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為一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度無須增加
      ,並得以機車昇降設備代替坡道。
(二)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一百輛至二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
      度應增加零點五公尺。
(三)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二百輛至四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
      度應增加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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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四百輛之建築物,應設置機車專用坡
    道,不得與汽車坡道共用。
    機車專用坡道坡度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之
    雙向車道或以二條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單向車道取代。
    機車專用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該平台寬度不得小於該
    坡道寬度,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且坡道與平台連接處應順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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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數量不得小於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之法定數量,其相
    關無障礙設備及通路,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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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面層之機車停車位或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不得設置於依都市計畫
    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等退縮空間,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但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
    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可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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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層。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停車場。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未設置地下室之建築物。
(四)無障礙機車停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總數量三十輛以下之建築物,且其中十輛以下停車位得
      設置於法定空地。
(六)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
      可委員會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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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設置於法定空地之機車停車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距基地內建築物開口不得小於二公尺。但該開口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距地界線未達三公尺者,應設置高二公尺以上之一小時防火時效之
      防火牆與鄰地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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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設置於室內之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設備自成一個防火區劃或併入汽車停車空間區劃範圍。
    前項區劃範圍內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防火、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相關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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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設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坡道連接道(通)路者,其
    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六,並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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