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增進新北市建築設計美感及市容觀瞻,並使建築物陽臺 及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淨空,且不得小於一點二 公尺,其剩餘部分始得依附圖設置裝飾柱牆或透空隔柵。
三、透空隔柵應使用金屬材質,其透空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四、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之設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 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