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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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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使用
    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以減
    少爭議並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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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建築物之用途分類,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
3  附件檔案
三、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一至附表九之規定。
    同一違規人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按下列順序裁
    罰,並應於行政處分書說明項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違規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建築物之罰
    鍰次數論計。
4  附件檔案
四、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基準附表酌予加重或減輕其處罰及延長或縮短限改期限,並均
    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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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裁處使用人及
    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
    或命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並列為本府專案列管
    與加強取締場所:
(一)建築物作同一使用項目違規使用,經裁罰五次以上,受處分人無正
      當理由拒不繳納罰鍰者。
(二)建築物之使用人經裁處罰鍰合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無正當理
      由拒不繳納罰鍰,經本府工務局專案列管使用人並通知建築物所有
      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仍出租於該使用人者。
(三)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情節重大或致人傷亡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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