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2574955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新北市境內之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業務,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相關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幕僚工作由本府採購處負責,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
6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每季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或由主任委員指
    定出席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所屬機關、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7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
    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8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9  
九、本會下設訪視小組,其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訪視作業。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小組
      日常事務。
(三)工作人員三人至六人,由本府採購處人員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
      務。
10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11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如需發文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財政
      部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