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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
畫範圍內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鑑定事宜,以提昇居住安全,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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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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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協助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
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
(一)經本府工務局房屋健檢初勘結果屬應立即辦理結構修復作業之建築
物或經認定符合具相同標準之建築物。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評估基準為 R>45。
(三)屬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
補強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應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並以同一使用
執照所標示之建築基地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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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協助辦理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
(三)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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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或會員大會決議同意,並經申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
,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後,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一)。
(二)同意書正本(附件二)。
(三)切結書正本(附件三)。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更新會
會員大會決議同意依本要點申請鑑定補助之會議紀錄相關證明文件
。
(五)本市既有建築物健檢勘查紀錄表、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證明文件
、合法建築物震損相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檢具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三類謄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七)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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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文件如有欠缺,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通
知補正後文件仍有欠缺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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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申請審查:
(一)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補助有案。
(二)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
一以上者。
(四)經本府備查在案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府檔管資料已銷毀之案件。
2、未有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
項數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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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鑑定結果經本府備查之次日起,申請人應依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
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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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
需經費由本市城鄉發展基金支應;如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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