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書)第二十點第二款規定申請提高林口工業區 容積率審議案件,以資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 議有所依循,訂定本審議原則。
二、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之案件,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 他法令規定退縮外,應增加退縮建築距離留設開放空間(如附表)。
三、前點留設開放空間範圍(含法定退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一點五公尺綠帶,再設置二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含法定退 縮範圍大於六公尺部分,應設置雙排大型常綠喬木,並整體規劃設 計。 (二)應配合全區道路及鄰地高程,地面應與鄰接建築基地接觸面順平; 無銜接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境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且向道路 境界線之瀉水坡度應以不大於百分之二點五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