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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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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俾利區域環境發展,提昇本區都市微
    氣候及水岸都市景觀,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
    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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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 AB 單元)案」、「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三階段)(市地重劃 C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
    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市地重劃 D
    及 E  單元)案」,以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市地重劃 F  及 G  單元)
    案」第十五點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3  附件檔案
三、使用分區規劃原則:
(一)商業區設計規劃原則:
     1、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建築物量體高度
        應採分段退縮規劃,地面層以高度六公尺,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
        於四公尺規劃,且不得設置夾層為原則(詳圖一)。
     2、商業區指定位置設置跨堤設施(天橋或平台)者,跨堤設施之設
        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跨越道路上方之結構
        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設置地點應銜接至
        堤外高灘地人行、自行車道(詳圖一)。倘因堤防及高架道路限
        制,設置跨堤平臺確有困難,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可
        免予設置。
(二)學校用地規劃原則:
        G 單元學校用地西北側街角廣場,應考量既有跨堤天橋整體規劃
        並留設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河濱綠
        地出入口意象(詳圖一)。
4  附件檔案
四、風環境管制事項:
(一)建築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各幢立面最大寬度
      (以淨寬度計算)與送審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不大於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詳圖二)。
(二)為促進環境通風的效果,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避免高樓風對人行
      的影響,沿河第一排街廓之高層建築物,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
      說明。
(三)為確保通風廊道與景觀廊道的功能,垂直河岸道路留設之四公尺無
      遮簷人行道,規劃時應能保持良好自然環境視覺通透,且全天二十
      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
      道,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且沿該
      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
5  附件檔案
五、水岸建築物量體與造型:
(一)考量藍色公路兩側水岸都市整體景觀,申請案件應檢附自河面適當
      視點與視角之視覺模擬圖說,以及天際線之檢討。
(二)為維護河岸兩側建築視覺景觀,供公眾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其頂層
      部(屋脊裝飾物)應配合各幢造型加強設計,以形成整體建築風貌
      及優美的天際線。其頂層部所附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應配
      合建築物做整體規劃設計,並設置適當之遮蔽美化設施,避免影響
      景觀。
(三)面臨河岸的建築立面之陽台設計,應以設置景觀陽台為原則;不得
      設置工作陽台。
(四)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減少太陽輻
      射吸收,並與鄰近地區及相鄰建築物協調配合(詳圖三)。
(五)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
      則至少規劃 1/2  屋頂綠化外,並加強壁面綠化設計。
(六)建築物開口部以不採用反光玻璃設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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