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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委託協審抽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都市設計審議服務品
    質,強化便民服務、加速都市設計審議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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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局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協審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
3  
三、本局委託協審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核備案),依下列執行抽查:
(一)實施協審制度三個月內 (每季),由本局都市設計科、政風室及受
      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組成之抽查小組進行抽查。
(二)抽查比例擬訂如下:
     1、一般案件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1/10)
     2、申請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案件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1/10)
     3、必要時本局得視情況調整前開抽查比例。
4  
四、抽查不合格之標準認定以「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協審查核表」
    內容查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查核 1  項以上不符合為不合格;
    其他相關法規查核 3  項以上不符合為不合格。
5  
五、每季協審執行情形倘有瑕疵且經抽查小組抽查同一人員 3  次以上不
    合格,第二季起為抽查同一人員 2  次以上不合格,則發文受委託之
    相關專業機構予以更換協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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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抽查小組抽查不合格之件數及其扣點機制,依本局擬訂之「新
    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協助審查評分標準表」及委託協審契約書有關懲罰
    性違約金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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