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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醫療救護支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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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
    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醫療救護支援工作,並提升醫療救護支援之品
    質與效率,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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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醫療救護支援地點以新北市境內為原則。但經本府衛生局(以下
    簡稱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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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辦理醫療救護支援以下列活動種類為限:
(一)大型群聚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
      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1、體育競技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3、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4、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5、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二)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本府應變
      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經本府指定或公告之
      大型群聚活動。
(三)具特殊醫療救護服務需求之活動:如身心障礙者、特殊疾病病友之
      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需醫療救護支援之活動。
    持續三日以上之活動或同時段三場次以上之活動,主辦單位應自行接
    洽提供醫療救護支援服務之醫療院所、救護車營業機構或其他單位。
4  附件檔案
四、主辦單位辦理之活動如有醫療救護支援需求者,應於活動日一個月前
    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逾前項期限或本局所屬醫療院所無足夠醫療量能提供支援者,主辦單
    位應自行接洽提供醫療救護支援服務之醫療院所、救護車營業機構或
    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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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單位辦理之活動提出醫療救護支援申請時,申請內容應符合大型
    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
6  附件檔案
六、主辦單位辦理之活動提出醫療救護支援申請時,提供支援之單位得收
    取必要之相關費用,其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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