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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中毒案件暫停作業及復業處理原則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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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疑似引發食品中毒案件之產品持續流通於市面,確保飲食衛生
    安全,並兼顧食品業者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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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食品業者,係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所稱之食品
    業者。
3  
三、食品業者製售供應膳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令其暫停作業:
(一)於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接獲其所供應之膳
      食,造成攝食民眾出現疑似食品中毒症狀至各醫療院所就診者。
(二)所供應之同批膳食,攝食民眾出現死亡或需加護病房治療,或累計
      超過十位攝食民眾出現疑似食品中毒症狀且經醫師診斷並通報為食
      品中毒或急性腸胃炎。
(三)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時,就醫人數雖未達十人,但經通報且調查
      後發病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時。
(四)不符前款規定但因所供應之同批膳食致二處(含)以上供膳場所均
      有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通報,或有其他重大情事(如:病因物質特殊
      者等),經本局判斷食品業者有立即停業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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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業者所製售供應之膳食,造成攝食民眾出現疑似食品中毒症狀,
    經令暫停作業,業者如已完成下列事項,並經查核通過,始得復業:
(一)製造場所衛生條件改善,經複查合格者。
(二)提送具體檢討改善報告書經同意備查時。(改善報告書應包括業者
      自我缺失診斷、具體改善方法及改善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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