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業者製售供應膳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令其暫停作業:
(一)於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之日起,1 年內再次接獲其所供應之膳食
,造成攝食民眾出現疑似食品中毒症狀至各醫療院所就診者。
(二)所供應之同批膳食,累計超過 10 位攝食民眾出現疑似食品中毒症
狀且經醫師診斷並通報為食品中毒或急性腸胃炎。
(三)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時,就醫人數雖未達 10 人、但經通報且調
查後人數達 50 人以上時。
(四)不符前款規定但因所供應之同批膳食致 2 處(含)以上供膳場所
或行政區域均出現食品中毒群聚事件,或有其他重大情事,經本局
判斷食品業者有立即停業之必要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