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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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
以下簡稱違法案件),以維護市民健康權益,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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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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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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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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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所屬人員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違法案件之機關所屬人員、其配偶及其
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檢舉食品違法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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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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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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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食品業者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
大案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第一項違法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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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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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以書
面以外方式為之者,由本局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住址。檢舉人為法
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涉嫌違法案件者之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
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之具體事證。但負責人
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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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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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網際網路上之拍賣廣告。
二、購物型錄。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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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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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違法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違法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
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局收件時為準。
獎金自本局通知之日起,逾一年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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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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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
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規定,並確實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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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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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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