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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新北市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品質,以確保民眾就醫安全,
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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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急救責任醫院遴選作業方式:
(一)轄區內醫院依其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向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
局)提出申請。
(二)由本局依緊急醫療之需求指定轄內醫院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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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救責任醫院遴選資格:評鑑為地區教學以上之醫院;但偏遠地區或
緊急醫療缺乏區域經本局指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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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急救責任醫院遴選作業流程:
(一)醫院檢附書面資料(依評核表內容【附件 1】提具書面資料)函送
本局申請。
(二)本局審查醫院書面資料。
(三)本局延聘兩位以上緊急醫療方面學者專家,進行實地訪查。
(四)將書面審查資料及實地訪查結果提緊急醫療救護審議諮詢委員會議
討論,以提供本局決定參考。
(五)合格標準:評核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
(六)遴選評核表由本府衛生局邀請緊急醫療學者專家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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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救責任醫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指定:
(一)急救責任醫院申請退出,經本局同意。
(二)一年內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達三次以上。
(三)連續兩年督導考核評核成績低於七十五分。
(四)經指定後,其設備、人力等發生變更,致不符合急救責任醫院遴選
標準。
(五)其他重大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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