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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促進預防接種工作順利推展
    ,特設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預防接種方針與政策之諮詢或研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預防接種之諮詢或研議事項。
3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
    局長就預防接種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4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聘期出缺時,
    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
    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5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6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7  
七、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得視議題需求召開臨時會。
8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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