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 局。
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類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子彈: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式槍枝之子彈,除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外,每顆新臺幣十元。 前項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及堪用程度折價給付。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