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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
局。
第  3  條  
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類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子彈: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式槍枝之子彈,除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外,每顆新臺幣十元。
前項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及堪用程度折價給付。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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