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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
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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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四)本市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
之收支事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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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
三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兼任,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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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依本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編製作業日程表(以
下簡稱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會議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機關編製概算應行
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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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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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及相關機關各指派
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因公出國計畫、重大
活動計畫、出版品計畫、重要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資訊計畫、各非
屬工程機關工程估算經費、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購置或興建公有建
物計畫(含用地取得)等,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新
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財政局召開會議,就業
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並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
人員擔任會議主持人。
前項各專案小組為辦理先期審查作業,應訂定各機關提報計畫之標準
及審查原則;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審查,應排列計畫優先順序。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
規定期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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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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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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