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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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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紓解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學校)編制內公教員工之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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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發生下列各款事故時,得分別依規定申請貸款:
(一)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
    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
    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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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貸款條件規定如下: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
      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疾病
      ,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
      醫療、照顧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
      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
      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里長或警察機
      關勘查並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金額;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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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妥一位信用良好之連帶保證人(本人及保證人需無票信
      、債信不良記錄),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事故
      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
      後,逕轉本府核定貸款;申請人接獲核定貸款公文後,逕向臺灣土
      地銀行板橋分行洽辦貸款手續,由該行依徵信、授信有關規定審核
      撥貸。該行每月應造具貸放清冊,分送貸款人服務機關學校及本府
      人事處。
(二)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如有虛偽不實
      情事,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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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償還規定如下:
(一)還款期間: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年息二點二厘計算。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
      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繳,彙送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貸款人
      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服
      務機關或學校繼續按月扣繳;貸款人離職者(包括退休、資遣、免
      職、辭職等),應於離職前一次繳清貸款餘款;貸款人死亡時,由
      其繼承人或保證人依第一款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臺灣土地
      銀行板橋分行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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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資金:由本府預估每年度需要,以換文方式與臺灣土地銀行板橋
    分行洽訂此項貸款總額度與實際貸款利率,至實際貸款利息與借款人
    自付之差額,由本府編列預算負擔,在該行設立補貼差額利息專戶,
    於年度開始時,將預算撥存以利補貼利息之扣繳,如有不敷,按實際
    需要另行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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