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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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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教職員工(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之出差、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
    行職務(以下簡稱加班),並使差勤管理有所遵循、保持彈性及提高
    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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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切實嚴格審核,不
    得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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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派遣出差人員,應以需派員前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各機關員工申請出差應填寫出差請示單,並附具相關文件,詳敘具體
    事由、出差地點,並註明出差日(時)數,事先陳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
    期程內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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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經覈實指派執行
    職務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
      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
(三)約聘僱人員及非編制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評價換算基準依前項基準之百分之百
    發給。但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另依內政
    部所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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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員工之加班,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於事前詳填加班請示
    單,詳述加班事由。
    每人上班日之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放假日
    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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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員工因辦理特定業務或遇特殊情形,需較長時間加班,得申請
    專案加班,相關核定權責如下:
(一)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
      十二小時,且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於二十小時以內者,授權由各機
      關核定。
(二)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
      二小時且不超過十四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二十小時
      且不超過六十小時者,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自行核定
      ,其所屬機關學校應層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三)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
      四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專簽報府同意
      。
    前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專案加班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態樣詳細敘明理由、期限及適用
    人員等,並符合該辦法之申請程序,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專簽須經
    由一級機關層轉,報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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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每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八十小時,須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專案加班
    。但實施輪班輪休之警察、消防及醫療人員依其相關規定本撙節原則
    辦理。
    各機關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評價換算基準依本注意事
    項第四點第二項之支給基準百分之百發給。但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支給基準,另依內政部所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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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員工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核給之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
    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應於加班
    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各機關因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員工加班
    費、補休假,除因離職或已亡故者,仍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
    換算基準計發加班費外,應依所適用之規定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
    前項之獎勵原則,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視其業務性質及工作程度不
    同等情形定之。
    各機關員工當月加班時數無論申請補休或支領加班費,其時數總和仍
    不得超過第五點或第六點有關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非編制人員加班後依意願選擇
    補休,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後,以特別休假所定週年制之末日,為補休
    期限之末日,且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仍應發給工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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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不得浮
    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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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其所屬單位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
    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情事,除
    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亦受監督不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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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對加班之管制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以維護員工健康權:
  (一)各機關全年度加班費預算應於每年一月就各單位重點業務或各月
        份淡旺季等情形進行分配,並保留一定比例由各機關首長彈性運
        用。
  (二)各機關加班費應視業務消長情形,以移緩濟急方式分配給重點業
        務單位,不得平均分配,並應就辦理專案或市民迫切需要等特定
        業務人員核實支給加班費。
  (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定期提供首長各單位加班情形,並得參酌工作
        量化指標統計分析等資料作為佐證,由首長於必要時據以調整工
        作分配並給予適時關懷;單位主管亦應定期檢視所屬員工加班情
        形,關心加班時數較多的同仁,並涉入積極指導或評估調整業務
        分配,以避免不必要之加班情事。
  (四)各機關員工於加班或輪班後,應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休息。
      各機關於年度中倘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
      重大災難需要增加加班費額度,應經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始得調整該年
      度加班費預算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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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督導所屬機關學校)及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視
      勤休制度之妥適性,本府將定期抽查並檢討各機關之勤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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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人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申請加班或出差,優先依其所適用之規
      定辦理,無相關規定者,得適用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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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放假日、例假日或下班後執行職務,
      其為加班或出差,由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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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學校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其所屬單位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
      派員前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
      情事,除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亦受監督不週之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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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學校對加班費之管制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仍在預算
      額度內支應。
      各機關於年度中倘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
      重大災難需要增加加班費額度,應經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始得調整該年
      度加班費預算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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