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4675567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每案新臺幣三萬七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
    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每案新臺幣三萬八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
    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三、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每案新臺幣八萬三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
    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新臺幣四百元
    。
四、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每案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重劃範圍土地
    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新臺幣五
    百元。
五、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每案新臺幣十萬六千元。
六、申請調處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
    :每案新臺幣九萬五千元;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為同一人者,
    以一案計。
七、申請核定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每案新臺幣九萬四千元
    。
八、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每案新臺幣十二萬九千元。
九、申請會同驗收自辦市地重劃地區重劃工程:每案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第  3  條  
前條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予退還:
一、溢繳。
二、誤繳。
三、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其申請事
    項,經申請終止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