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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土地所有權人推動自行辦理市地
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除依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
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等規定外,為具體規範本府審查依據,俾利自
辦市地重劃作業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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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成立籌備會,應檢附土地所
有權人同意書及下列文件之一。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本府確認同意
書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
前項第一款印鑑證明書,以本府受理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核發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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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起人申請成立籌備會時,應填妥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
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核表(附件一)自主檢查欄位,並經本府依該表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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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籌備會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時,本府應依新北市○○區○○自辦市地
重劃籌備會申請核准重劃會審核表(附件二)審核之。
籌備會召開成立大會時,應將重劃會印鑑之印鑑卡提會確認,並載明
於會議紀錄;變更時亦同。
召開第一次理事會時,應將理事長印鑑之印鑑卡提會確認,並載明於
會議紀錄;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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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時,應填妥新北市○○區○○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初審審核表(附件三)自主檢查欄位,並
經本府依該表及獎勵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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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應填新北市○○區○○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初審審核表(參附件四、四之一、
四之二)自主檢查欄位,並經本府依該表及獎勵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審議通過後核定之。
本府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舉辦聽證作業時,應依新北市政府
自辦市地重劃聽證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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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劃會報請本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
事項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並檢附重劃區範圍圖、地號摘錄簿等各七
份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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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劃會應於重劃區執行地上物查估作業前,報請本府辦理地上物查估
作業宣導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執行查估作業;其補償數額,由重劃
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參照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
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
準查定並簽註意見,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
補償數額經查定後,重劃會應將補償清冊等相關書件送交本府,並由
本府依新北市各自辦市地重劃區地上物補償數額審核操作原則(附件
五)辦理完成抽檢作業後,由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辦理拆遷。
倘抽檢結果發現有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六條規定者,將移請主管
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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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定及公告補償數額後,土
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經協調不成
者,重劃會應記明兩造姓名、住址、異議事由,並附具有關文件(應
備文件如附件六),報請本府調處。
本府於接獲調處申請時,得會同相關人員勘查現場。進行試行協議時
,應通知兩造到場陳述意見,重劃會應指派理事會成員出席。
前項協議成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兩造簽名或蓋
章。協議不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府得就有關資料
、兩造陳述意見,提報本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調處。
前項案件先由本府市地重劃委員會組成之調處小組辦理調處後,將初
步調處意見提請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作成調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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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重劃區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依法提存完竣後,應
經監事會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確認,始得辦理重劃工程之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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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劃區內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地上相關設施除經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無需興闢外,應於重劃計畫書記明列入重劃工
程一併興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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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劃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及監造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並
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設計書圖。
前項之公共設施工程應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後,經重劃會設計
書圖修正,再由本府地政局邀集相關技師及各工程主管機關召開工
程書圖協調會,函請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包施工(工
程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七)。
前項工程書圖審查會相關費用應由該重劃會負擔。其設計書圖及工
程變更時亦同。
重劃會於施工前,應將經技師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品質計畫書
及施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提報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應依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及品
質計畫製作綱要之內容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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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劃會應檢附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之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地價評
議表冊與估價報告書等各十五份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並經自主檢查
後(重劃前後地價評議表之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八),送本府地價評
議委員會評定。
前項重劃前、後地價應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及簽註意見,並應俟
地上物查估補償費及重劃工程預算書圖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始得辦
理地價評議作業。
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召開時,重劃會及辦理查估之不動產估價師應
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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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劃會辦理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應符合市地重劃
實施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之規定。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相關證明文件併同計算負擔總
計表送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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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劃工程施工期間,重劃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已核定之
工程預算書圖、施工規範及施工計畫辦理,並按月填報工程進度表
,月底前送本府備查,本府得不定期查核。
前項施工計畫應明定重劃會於總工程進度各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
七十五時,向本府地政局申請實施查核(工程查核權責單位
及項目表如附件九、附件十)。
重劃會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地政局得限期催告後主動辦理
查核,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未申請查核或拒絕本府查核者,得依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經警告達三次者將命其整理。
(二)經查核後,限期改善而未完成者,不予驗收接管。
(三)倘查核結果如發現重劃工程承包商或監造等人員有違反技師法、
建築法等規定者,應移請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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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配合本府防颱準備,應於風災一級開設時,提送汛期工地防災減災
自主檢查表(附件十一),並依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定時回報災損情形(附件十二)。
重劃會未依前項規定進行回報,本府得依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命
其限期改善或重新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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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劃工程施工期間,如經檢舉或陳情工程施作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
不符情事,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查核次數,並通知重劃會就指定
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重劃會如不配合,本府得依獎勵辦法第十
八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或重新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
第一項檢驗、拆驗或鑑定及復原費用,由檢舉人或陳情人依本府估
算金額預先繳納,經查驗確認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者,所
需費用,由重劃會自行負擔,該預繳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如經查驗
確認無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者,所需費用由該預繳費用支付
,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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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重劃會遭法院裁判停止執行或經其他情形而無法執行重劃業務時,
如重劃區內之工程因尚未施作或未完成前,致公共安全有立即危害
之虞,且情勢緊急,得由各工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相關費用應納
入重劃負擔。
前項相關費用應於該重劃會申請工程驗收前繳納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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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劃會檢送經會員大會決議之土地分配結果會議紀錄申請本府備查
,本府應審視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遺漏地號未配
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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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重劃會土地分配結果會議紀錄經本府備查後,應即召開區內土地所
有權人土地分配說明會,檢具說明會紀錄及送達證明資料送請本府
備查,並應於工程進度百分之七十五之查核缺失改善完成後,始得
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作業。
前項說明會通知方式應依據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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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重劃會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及重劃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
驗收完成後,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將有關圖冊及座標資料
,送本府函轉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經檢視確有錯誤或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通知重劃會更正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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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重劃工程完竣後,重劃會應申請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關驗收合格
,並由承包商向工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繳交保固保證金後,連
同工程竣工相關資料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公共設施
用地及項目驗收及接管機關如附件十三)。保固期滿無事故及應
辦事項者,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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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重劃會如有獎勵辦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者,應
先行保留部分抵費地並提送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本府同意
暫緩出售後,始得申請本府同意出售其餘抵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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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造具出售清冊送請本府備查後
,重劃會應發給承受人產權移轉証明書,由承受人向登記機關申
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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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重劃區之重劃盈虧均由重劃會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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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結算前,應填妥新北市○
○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申請財務結算審核表(附件十四
),併同財務結算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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