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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為獎勵地政志工,弘揚互助精神,提昇服務品質,促進志
    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並以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執行單位。
2  
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熱心參與地政服務工作經完成授證之
    人員,且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推薦
    ,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曾獲選內政部或本市績優志工獎項,或三
    年內已依本要點受獎者不得重覆推薦:
(一)熱心參與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表現卓越,有具體績效者。
(二)服務態度親切,全年服務總時數滿一五○小時或連續服務滿三年總
      時數達三五○小時者,獲得民眾好評者。
(三)對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提出改進措施,有具體成效者。
    前項推薦之名額,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三名為限。
3  附件檔案
三、各推薦機關應於本市辦理當年度表揚大會一個月前,檢具下列資料送
    本局:
(一)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4  
四、績優地政志工由本局每年籌組評選小組,並於當年度表揚大會前半個
    月召開評選會議遴選之,其獎勵人數以推薦總額三分之二為原則,該
    獎勵人數經計算後遇有小數點之情況,均無條件進位,且以不超過十
    人為限。
    前項評選小組成員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主管一人擔任;
    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公正人士一人。
(二)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四人。
    前項第一款成員,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推派三人,並由本局
    遴選之。
5  
五、本局應邀請績優地政志工於當年度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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