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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1  
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2  
第二點  本要點受理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列印地籍異動索引
        五、列印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六、列印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七、列印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八、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
        九、日據時期登記簿
        十、複印台帳
        十一、人工登記簿
        十二、信託專簿
        十三、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十四 、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3  
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除申
        請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外,其他項目得傳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
        法律依據,並傳真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核發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
        法聯絡時,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
4  
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且檢附文件完備者,地政事務所應立
        即收件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傳真內容無從辨識或文件缺漏或不足
        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充資料。
        申請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先行
        繳費,再印製核發。
        地政事務所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通知皆無法聯繫申請人時,得
        逕為結案。
5  
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按領件日期至受理地政事務所領取。申請人至所領件時,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並應
        依規定繳納規費。
6  
第六點  申請人有二次申請案件未領取或未領取之謄本及資料張數合計逾
        十張者,嗣後地政事務所得於三個月內拒絕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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