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
2
|
第二點 本要點受理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列印地籍異動索引
五、列印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六、列印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七、列印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八、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
九、日據時期登記簿
十、複印台帳
十一、人工登記簿
十二、信託專簿
十三、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十四 、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
3
|
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除申
請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外,其他項目得傳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
法律依據,並傳真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核發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
法聯絡時,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
|
4
|
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且檢附文件完備者,地政事務所應立
即收件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傳真內容無從辨識或文件缺漏或不足
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充資料。
申請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先行
繳費,再印製核發。
地政事務所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通知皆無法聯繫申請人時,得
逕為結案。
|
5
|
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按領件日期至受理地政事務所領取。申請人至所領件時,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並應
依規定繳納規費。
|
6
|
第六點 申請人有二次申請案件未領取或未領取之謄本及資料張數合計逾
十張者,嗣後地政事務所得於三個月內拒絕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
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