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2943051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與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之審議事宜,並
    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案
    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二)新登記土地補辦編定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之協調、擬議及審議事項。
3  
三、本小組由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秘書長。
(二)本府地政局局長及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城
      鄉發展局、交通局、水利局指派簡任級以上代表各一人。
(三)具有區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
      人至六人。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成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幹事一人
    至三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5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之。
6  
六、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7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指導。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及區公所應派員列席說明。
8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9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10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