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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核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各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增進行政效率,提昇為
    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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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督導考核業務包含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籍測量及服務品質等
    五項,各業務主管科室如下:
(一)地籍:地籍科
(二)地價:地價科
(三)地政資訊:地政資料科
(四)地籍測量:地籍測量科
(五)服務品質:秘書室
3  
三、本督導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由各業務主管科室依實際
    需要自訂之。年度考核由本局組成業務執行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
    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進行實地查核。獲政府服務獎者,宣布得
    獎當年度服務品質項目年度考核免予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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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定期將督導結果記載
    於紀錄簿,陳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本局查核。
5  
五、考核小組進行年度考核實地查核,應於行前發文通知地政事務所考核
    日期及考核區間;各地政事務所於考核當日應向考核小組提出全年業
    務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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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於當場指正改進
    外,於督導結束後應將缺失事項詳實記錄於考評紀錄表,函請各地政
    事務所改進。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改進報告表回報改善情形,俾
    利追蹤管制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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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建立公平、公正及客觀考核制度,「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業務執
    行績效督導考核紀錄表」內容包括考核細項、抽查比例或抽查方式等
    由各業務主管科室召集各地政事務所受考單位共同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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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政事務所全年總成績依地籍、地價、地政資訊、地籍測量及服務
    品質等五個考核項目考評,再依各考核項目之分數換算序位,並將序
    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位,以總序位最低三名為特優、次低三名為
    優等,餘為甲等,二所以上全年總序位相同者,則依年度考核總分高
    低排定名次。
    地政事務所獲政府服務獎者,服務品質項目比照該項目第一名成績。
9  附件檔案
九、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
(一)全年總成績評列特優者,本局將公開表揚頒獎,並依新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獎勵,訂定敘獎額度建議表
      (詳如附件一),另得視年終考績甲等比例餘數酌予獎勵。
(二)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缺失經考核委員決議須提列改進計畫者,應於一
      個月內提出改善結果供本局查核;若仍未依規定改善者,其相關人
      員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理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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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檢核項目、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配合當年度業務需要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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