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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犬貓收容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籍新北市之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犬、貓送交新北市政府設置之動物收
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收容時,每隻收取收容費新臺幣
五千元。
前項犬、貓經於動物認養媒合平台公告三十日無人認養,且完成寵物登記
、絕育手術及已施打當年度狂犬病疫苗後,始得送交收容處所。
第  3  條  
飼主認領收容處所收容之犬、貓時,自收容日起至認領日止之飼料及管理
等服務費用,每隻每日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最高收取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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