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4273523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之家收容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動物之家,指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依動保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
第  3  條  附件檔案
新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收容服務之收費項目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