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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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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
    患者看護費用,以減輕住院治療期間負擔,並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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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醫療院所,以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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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
    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
    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為補助):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申請
    第一項補助所僱用看護員,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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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僱用之專人看護,以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病房
      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
(二)領有勞動部核發之單一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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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八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十八萬
      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九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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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向戶籍所在
    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受理申請之區公所審核之:
(一)申請查定表。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其應載明入、出院之時間及註明須僱請專人
      看護;如有入住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其應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人員
      蓋章證明。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其應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收費標準及照
      顧服務員基本資料。
(五)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
      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及結業證書或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對象所開立之切結書。
(八)具領人依其屬性為一般民眾或機構,分別填寫領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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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因故不能申請或具領者,應檢附授權書委由代理人代理;代理
    人應以受補助對象之家屬為優先,無家屬或家屬無法代理者,得由里
    幹事、社工人員、醫療院所或本府社會局轉介收容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之機構代為申請或具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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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查定表及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
(二)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其補助款由本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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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所附資料如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補助者,本府不予補助。如已
    核發補助款項,應予追回,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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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本府得視實際
    情況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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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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