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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
    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
    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
    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
3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
    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提報
    本府教育局許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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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
    、放學時間。
5  
五、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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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
    ;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
    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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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
    間規劃辦理。
8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
    施。但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
    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9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10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11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
      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2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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