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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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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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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以經教育部
    審定合格,及領有未逾使用期限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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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採購議價程序,得由學校
      單獨議價或由數個學校聯合議價,以訂定共同契約方式辦理。
(二)教科用書之購買數量,每科以人手一冊為原則,如需購買補充教材
      ,應經校務會議決議,並與教科用書採購併同辦理。
(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作業,每年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辦理完畢。
(四)教科用書評選採購過程應列入紀錄,該項文件視同正式公文書,學
      校應依規定歸檔,並妥善保存五年,供視導時查核。
 (五)廠商因採購教科用書契約所提供之作業管理費,應專款專用。
(六)學校辦理採購程序所需之加班費、水電費、工讀金、學生獎助金等
      業務費用,得自前款作業管理費項下核實支應。
(七)前款作業與管理費如有賸餘時,得依實際教學需要,購買教學相關
      圖書、講義、考卷教學用品設備等作為相關教學之用。
(八)學校如係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教科用書採購,應依新北市各級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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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時,應於合約中註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數量、單價及總金額應載明明確;學校學生於該學期中如需再
      購時,亦應比照契約單價辦理及販售。
(二)各教科用書出版社辦理教材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
      第一學期應於八月辦理,第二學期應於二月辦理。
(三)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活動之正常運作,所有版本教科用書應於開學
      日前一星期全部送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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