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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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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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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
      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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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二)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輔導主任。
(三)學生輔導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精神科醫生。
(四)學校社工師、學校心理師及相關專業輔導人員。
(五)教師代表(含專任輔導教師)。
(六)家長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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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相關機關(構
    )或專業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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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處理本會有關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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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或各級學校代表
    列席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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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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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本府相關局處(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
    務性質由相關局處(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由本局及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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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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