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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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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主管之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收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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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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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本辦法向學生收取下列各項費用: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費用,依本局公告之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當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申請收費彈性措施,經本局核准後,不受前項收
    費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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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補修費:學生參加重修或補修課程所需之各項費用,並依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意願收取,收費單分兩聯開立,支應重補修課程
      所需之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重補修費分為:
     1、專班重修:每生每節課為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
     2、自學輔導:每學分收費為二百四十元。
(二)實習實驗費:學生修習實驗實習課程所需之各項費用。
(三)電腦使用費:學生修習電腦相關課程,使用電腦教室及校園網路所
      需之各項費用。
(四)宿舍費:學生寄宿或使用學校宿舍之費用。
(五)課業輔導費:依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意願收取,收費單分兩聯
      開立,支應課業輔導課程所需之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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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代辦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保險費: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並繳納保險費,由學校代
      為辦理。
(二)家長會費:由學校家長會向學生家長收取,並得委託學校代為辦理
      。但學生家境清寒者,免收。
(三)健康檢查費:學校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所實施之學生健康檢查
      ,始得收費;非屬該辦法所定檢查項目,應依學生家長之參與意願
      ,收取費用。
(四)班級費:
     1、班級自治費:由學校列帳收支保管,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班級自
        治活動使用。
     2、班級經營費: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收支管理,供各班環境佈置及學
        藝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其經費支用應符合教育政策法規,且應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
        始得收費,並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但低收入戶之
        學生,免收。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學校設有游泳池,且學生修習課程有使用游
      泳池者,始得收費。
(六)蒸飯費:學生有使用蒸飯箱者,始得收費。
(七)書籍費:依議價結果收取。但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教科書之學生,免
      收。
(八)交通車費:每月或每學期收取。但未搭乘交通車之學生,免收。
(九)冷氣使用費及維護費:
     1、使用費以度數計價收取,支應學生班級教室使用冷氣之基本電費
        、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
        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2、維護費以支應學生班級教室冷氣之維護及汰換費用為原則;如有
        賸餘款,學校得滾存留用。
(十)其他代辦費: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學校收取之代辦費除第三點第二項公告之收費項目外,應由學校經家
    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本點所列各類費用及金
    額,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其會議之組織
    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前項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會授權
    之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
    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
    長會授權之家長代表。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
    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
    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應依規定年限保存,以供本府及相
    關機關查核;其收支情形,並應公告學校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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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前,應先以書面向學生家長說明,並應切實
    開立收據。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除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班級經營費外,應
    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收費方式,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並應提供各種選擇
    繳費方式之訊息,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
    學校應提供一種以上免收手續費之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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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
    用:
(一)學費、雜費及除重補修費外之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者,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校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退還三分
        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不予退費。
(二)重補修費:
     1、開課日後未逾上課時數二分之一離校者,退還二分之一。
     2、開課日後逾上課時數二分之一離校者,不予退費。
(三)代辦費:
     1、學生團體保險費由學校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2、交通車費依學期所賸餘之月數退費。
     3、游泳池使用及管理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
        退費。
     4、班級自治費及家長會費,不予退費。但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者,
        全數退還。
     5、書籍費不予退費。但學校尚未代辦購買者,全數退還。
     6、其餘項目及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
        ,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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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入學生收費,準用前點第一項退費方式收取。
    借讀生應在原校繳納學費,並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比例
    ,就雜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及重補修費等費用,向
    原校辦理退費及向借讀學校繳費;其代辦費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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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規定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
    ;本局得依相關規定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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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各救濟育幼院(所)之院童、原住民、軍公
    教遺族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各類身分學生,另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
    或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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