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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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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學校)學生多元藝能學習、開展學童潛能與天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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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課後社團(以下簡稱社團),係指學校於課後時間實施團
    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以團康、體能、各類藝能、育樂活動為主
    ,並得視活動之類別,採班級或營隊方式編班排課。
    學校社團類別如下:
(一)學藝類社團:語文類、科學類等。
(二)體育類社團:球類、田徑類、技擊類等。
(三)才藝性社團:音樂類、表演團隊、視覺藝術類等。
(四)其它類別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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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社團推動事宜
    ,委員會成員組成應有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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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社團實施原則如下:
(一)實施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
(二)社團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學校不得為配合社團,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四)辦理社團不得營利,其經費收支應以零利潤為原則。
(五)課程規劃不得藉社團名義進行課業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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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社團實施時間:
(一)平日上課期間應於學生課後時間辦理,每節授課時間為四十分鐘,
      下課至少十分鐘,由學校依校內實際情形訂定實施時間,原則至十
      九時前為止。
(二)上課期間之週末假日。
(三)寒暑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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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社團師資以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為原則。如需外聘
    師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該項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教師資格。但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
      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符合活動課程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
        歷或近五年內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專長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得獎,且其專長符合活動課程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檢
        核或鑑別證書,且符合活動課程者。
     4、經學校認定具特殊專長,符合活動課程內容且具有相關證明者。
    社團人員及師資,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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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社團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經費得由參加學生平均分攤。
(二)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算之
      。
(三)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之。
(四)各社團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學生均攤
      。
(五)低收入戶學生且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學校得減免其收費。
(六)社團招生人數未逾原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不予重新計算收費金額。
    第一項學生收費基準依實際需要酌予增減時,應經委員會審議,惟增
    加收費不得逾百分之十,並應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應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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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社團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現職教師或兼代課教師,每節以新臺幣 (以下同)四百元為上限
        。
     3、社團聘請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
        級酌予提高,每節至多不得超過八百元。
     4、社團視需要得置助教一名至二名;助教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指導教
        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分
      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加
      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
    學校會計相關法規。
    學校辦理社團費用不敷使用時,以核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
    用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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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參加社團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
      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請假天
    數不得申請退費。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還
    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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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定期考核社團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給予指導教師及相關人員必要
    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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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得不定期視導考核學校社團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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