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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保障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教師專才專用,維護學生受教權,兼顧學校行政運作效能及促進
教育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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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作業依下列原則優先辦理:
(一)確認職務及級務缺額:留職停薪、教師介聘他校、增班之缺額應先
予確認;代理教師安置之年級、班級依學校發展考量適當安排。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優先由校長聘用,若仍有缺額
,依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積分公開作業選填方式辦理。
(三)續帶原班職務:一年級、三年級、五年級級任教師除轉任兼行政工
作外,應續帶原班,免填積分表。教師職務及級務分配公開作業時
,級任教師僅分配年級,任教班別依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
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辦理。
(四)專長專用人選:特殊教育班以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擔任;以英語
、音樂、美術、自然、體育等專長類科甄選至學校者,或具備加註
專長證書者,由學校教務處依學校課務發展需求及師資狀況適當調
整擔任領域教學,以符合專長任用。
(五)特殊個案教師:教師因身體不適或個人因素,申請特殊個案職務安
排,由教務處審核後報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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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職務及級務安排依前點優先處理後之缺額,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應組成教師職務及級務積分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依班級規模組成,人數為五人至
十五人,包含人事主任、各處(室)主任、組長、科任教師及導師
等。
(二)學校於五月底前發給志願(積分)表予教師,其項目包含學歷、年
資、專長、考績、研習訓練、服務、獎勵及特殊貢獻等,教師應於
五日內填妥繳回,逾期未送件者,由教務處依校務發展需求安排職
務及級務。
(三)審查小組依審查排序公布結果,教師如有異議,應於二日內向教務
處提出。
(四)辦理積分審查之作業順序如下:
1、教師依積分排序公開選填職務及級務。
2、積分同分者,以年長者優先選填。
3、積分同分及年齡相同者,專長教師優先擔任該領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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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依第二點及前點辦理職務及級務分配作業完成後,如有特殊情形
或爭議,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優先考量,由校長作最適切之職務及級
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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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十一點及
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或修正各校職務分配原則,提交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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