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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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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應依下
列原則為之:
(一)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
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個別差異原則,學生之獎輔應審酌下列因素:
1、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行為後之態度。
7、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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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訂定榮譽制度並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刊物。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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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教師應予糾正,並應以下列一般管教
措施之ㄧ為之: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學生於課餘時間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
程。
(十二)要求學生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二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各款之輔導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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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採取適當之前項措施而無效果時,學校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
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學務處(教導處)及輔導處(室)之輔導管教措施:
1、暫離教學現場。
2、規劃高關懷課程。
3、轉介輔導。
4、實施個別輔導。
5、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6、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
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
行合理之體能活動。
7、連結校外資源協助處理。
(二)學校學生獎勵與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獎輔會)之特殊輔導管教措
施:
1、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帶回管教。
2、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3、其他適當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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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輔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生特殊及重大獎勵措施。
(二)審議學生特殊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
(三)其他有關學生獎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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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輔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學校任
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獎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代表一人至五人,學務(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一人至五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無教師會者免推舉。
(四)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學生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評會)委員。
第二項第五款學生代表委員應先取得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聘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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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輔會會議由學務(教導)主任召集之,獎輔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獎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輔會委員處理獎輔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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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輔會審議學生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應秉公正、公平
及不公開原則。
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應於開會前三日通知議處單位、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到場陳述意見並得以書面為之。
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
見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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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案件由學校另定獎勵要點實施獎勵。
學生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法案件,應予特別處置者,應由學務
處簽會級任老師及輔導處提供意見,經獎輔會討論議決。
獎輔會為前項之決議,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管教措施依
據及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執行後,並通知受輔導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
家長。
校長對第二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輔會覆議,如經
獎懲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
原獎輔措施時,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核定並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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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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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協助學生建立正向作為,學校應規劃各項積極教育作為與建置完
善輔導與管教體系。
學校執行學生獎輔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
持續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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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獎勵與輔導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輔,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
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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