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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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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所屬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交流,開拓國際視野,規範因公出國案
    件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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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新北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出國
    人數以學生、學校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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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出國交流應以非營利為目的,並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三點所列之原則;學校應自行籌措經
      費,本局依據活動內容、規模、國際交流效益、對學校教育及本市
      知名度之提升,酌予部分經費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交通費(機票費)。
     2、住宿費。
     3、保險費。
(三)補助或動支額度:
     1、申請本局部分經費補助者:
     (1)未達三十人團隊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2)三十人以上團隊最高補助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2、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者:
     (1)未達十五人團隊最高十萬元。
     (2)十五人以上團隊最高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原則。
(四)若無需動用公款且應簽核公假者,應依相關差勤管理辦法核定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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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作業期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本局補助:
     1、各學校申請當年度本局因公出國計畫預算,需於當年度每季(一
        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五日前申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
        證明文件資料等,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
     2、本局成立審核小組,審核當年度出國案件,並於預算准予動支後
        核發補助函;另將核定後各季因公出國計畫申請案彙整列冊,報
        本府人事處備查。
     3、因公出國計畫專案申請,由本局依相關經費審核規定及財源支應
        額度內,考量教育重要性與申請優先順序,酌核補助經費金額。
     4、屬本局核派案者,由核派單位申請專案補助。
(二)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
     1、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前申請次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並檢附因公
        出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經本局簽會
        本府相關單位後,專案報經本府核定。
     2、各學校動支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者,應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三)屬政策性或特殊性專案計畫,已依相關審查機制核定者,不受本原
      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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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申請本局經費者,於收到本局通知函後,檢附領據送本局請款撥付
      ,並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餘款繳回事宜,並將經費收
      支結算表等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
(二)申請本局補助款或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者,相關支出憑證
      留原單位保管存查,另應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至本局層轉至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三)因公出國計畫經核定後之變更或取消,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原則補助或動支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
      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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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關
    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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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之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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