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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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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師生
    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安全,明確規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
    員生社)販售食品(以下簡稱校園食品)品項,特訂定本要點。
    員生社校園食品販售對象為國民中學以下學生,校園食品品項應依本
    要點辦理;販售對象專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園食品品項除應依本
    要點第六點第二款衛生品質規定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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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天然果(蔬菜)汁: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同)CNS 二三
      七七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定義者。
(四)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
      三零五六之鮮乳定義者。
(五)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
      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  一三二九二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
      水及碳酸飲料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 CNS  一
      二八五二之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
      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並合於 CNS  一二七零零之包裝礦泉水定
      義者。
(八)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零五八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
      乳之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
      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九)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一一四零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
      量在百分之二點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
      百分之三十者。
(十)飲品:係專指天然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礦
      泉水、優酪乳及豆漿等七種液態食品。
(十一)點心(限指米食類、麵食包子類及麵包類):係指用於補充正餐
        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
        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其形狀、口味及顏色
        不得類似零食。
(十二)正餐:一天中定時所吃的早、中、晚三餐。
(十三)零食:係指點心、正餐以外之零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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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明確規範員生社販售校園食品品項,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公告本市學校校園食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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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學校與廠商簽訂合約約定事項,應以本要點為據,載明供應之食
    品應安全衛生,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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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為提昇校園食品之品質、營養及衛生安全,得設新北市校園食品
    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統籌規劃本市校園食品之審查及評
    鑑等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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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生社販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點心食品應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
(二)衛生品質
     1、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
        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
        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
        來源或合格證明。
     2、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
        在此限。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
        販售範圍;鈉含量應在四百毫克以下。但學校不得販售蛋糕類食
        品。
     3、應使用鮮度良好天然食材,且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且應為一年內之文
        件,並應載明產品品名。
(四)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等相關法令進行標示。
     2、食品營養標示之基準及數據修整方式,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
        遵行事項規範辦理。
     3、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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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園食品之申請審查登錄,應向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辦理申請與登錄
    事項。
8  附件檔案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如下:
(一)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不定期不定次數赴學校,依新北市校園食品規
      範執行情形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附件一)抽查學校校園食
      品,必要時得會同校方代表一名(由校長、業務相關行政人員或營
      養師擔任;學校自營員生社得由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擔任)進行
      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
      驗單位檢驗,檢驗費用應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
      用,得撤銷該廠商於員生社之販售資格,以維護學生消費者權益,
      提升學童飲食健康。
(二)本局每月由學校營養師依檢核表,至學校進行員生社販售食品衛生
      管理流程之稽核。
(三)校園食品作業場所及人員作業應符合現行食品法規相關規定,學校
      應每星期派員稽查並作成新北市校園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附
      件二)並應保存三年,提供查核。
(四)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就校內教職員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督導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講習訓練,充實食品安全衛生資訊。
(五)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
      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六)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相關衛生法規辦理。
(七)廠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即終止契約:
     1、違反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但於限期內缺
        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
     2、廠商販售未具校園食品認證之食品,一年內累計三次。
     3、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
(八)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學校應立即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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