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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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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新北市
    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籍,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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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應建立下列學生學籍表冊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延修
      等)。
(四)畢(修)業生名冊。
(五)其他有關學籍表冊資料。
    除前項第五款表冊自保管日起屆滿五年,學校得自行銷毀外,其餘表
    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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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或超
    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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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並填發學
    生證;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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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由學校
    於開學前自行或由數校聯合辦理招收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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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辦理招收轉學生,應組成轉學審查委員會,訂定轉學簡章,並於
    招生前二星期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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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轉學考試,得招收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肄業學生;招收
    轉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辦理資格審核及學分抵免相關事宜。
    學校辦理學生轉學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告轉學應依本局核定名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學,應於報考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均含成績)、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蓋章之申請書。
(三)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者,應經志願學校認可。
(四)一年級重讀生,得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學校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核其
      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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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或學程,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學校依各科原
    核定新生名額另定規定辦理外,以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為
    限,得申請轉科或學程,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
    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學生轉科或學程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另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如欲轉入高中職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
    應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同意後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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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就讀學校或地點為實施疏散地區、學生適應不良或參加集訓者,
    得向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並於一星期內連同戶口名簿(驗
    後發還),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前項所稱適應不良,係指學生因身心障礙程度嚴重或生活起居因素,
    而不適宜繼續於原就讀學校就讀,須就近就學安置,且有證明文件者
    。
    學校受理第一項規定之適應不良學生申請借讀者,應經學校召開專案
    會議審查。學校同意接受學生借讀申請後,應於一星期內將借讀學生
    之姓名、科別、年級、學號、借讀起訖時間等學籍資料,列冊報本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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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借讀期滿應返回原校
    就讀或依本要點辦理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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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讀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學
      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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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
      學一學年,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生休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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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如遇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
      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局備查。
      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
      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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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休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
      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別或學程就讀。
      休學生因志趣不合、原肄業科別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得輔導
      學生轉適當科別或學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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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休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復學生。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
      ,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
      理。
      前項復學生於該學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
      目學分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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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
      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申請辦理,學校應將更正項目登錄於學籍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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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畢業生申請更正證書,應檢具原證書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更正,學校
      在原證書正面空白處改註加印,並將更正事項登錄於原學籍表及更
      正學籍事項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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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規
      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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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校新生入學證件,於建立學籍後將相關證件發還學生。
      學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依學生學籍表格式,造具新生名冊及
      相關統計表,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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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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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畢業生資格由學校依規定審核,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造具
        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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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學生,應依教育部
        相關規定,取得學歷認證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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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學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資格,由學校審核,錄取榜單及轉學生入
        學證件應保存一年,以備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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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學校對於學籍管理,未依規定辦理或偽造變造相關資料,經查核
        屬實,應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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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業生,申請或查詢學籍資料,應逕向本局
        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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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畢(修)業證書遺失或破損,得檢具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核發畢(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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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之學籍管理,適用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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