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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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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教師聘任事宜,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市教師會
    )協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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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旨在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工作權,兼顧學校行政運作
    效能及促進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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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並考量學校、社區發展與特色,自行訂定教師聘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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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由
    本局召集,由當事人雙方、本市教師會及本局共同協商解決之。尚未
    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與教師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公告,不適用前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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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聘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聘期、工作條件、工作內容、違約罰則
    、聘約修改、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其他內容學校得因應個別情況增列約定之。但不得違反本要點及法令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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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一學年之八月一日。於學期中
    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年資
    以實際聘期計算。
    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其在原校服
    務之年資、聘期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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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
    果及簽訂聘約日期、地點。
    受聘教師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即喪失受聘資格。
    前項逾期之原因,如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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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欲離職時,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不得
    為不利於該教師之處置。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應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
    依前項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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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
    習特質,自行編選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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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
    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
    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訂定編配原則,經校
    務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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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應與教師會或尚未成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共同訂定職務分
      配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原則應以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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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師有參加校務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校務會議之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應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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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師被選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應有善盡職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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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師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專業知能,追求專
      業成長。學校及本局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同級
      教師會擬定教育方案、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計畫並共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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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教師上班時數、留校時間及差假之基本原則,應由本局邀請教師會
      、家長團體代表等依相關法令研商後訂定之,並明載於聘約中,在
      未訂定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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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由本局
      邀請本市教師會協商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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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除相關法令規定者外
      ,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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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恤、離職
      、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法令未有規
      定者,依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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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校聘約應納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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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教師違反教師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
      學校違反教師聘約,教師得不接受並依教師法之規定提出申訴或提
      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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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教師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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