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4709897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就讀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
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期間內,經由就讀學
校向本局申請交通服務。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
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陪伴
者陪同上下學者。
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第  3  條  
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局參酌學生實際需求、學校
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但國民教育階段學生
以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本府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其上下學交通費。
第  4  條  
交通車接送服務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自有或租用之交通車負責接送。集中式特教班辦理校外教學時
    ,得使用交通車接送,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二、學期中臨時有交通車接送需求者,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要,提供接送
    服務。如需增派車輛者,應檢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局核准後
    實施。
三、交通車接送時間及行車路線,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與學校協調定之。
第  5  條  
交通費補助以學生為限,每人每日新臺幣四十五元,學期間以實際到校日
數計算;寒暑假期間返校參與經報本局備查之學校活動者,其日數得計入
補助日數。
交通費補助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第  6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其他免費上下學交通車。
二、已領取本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上下學交通費補助。
第  7  條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
審查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學校初審後,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局複審;本局並應將複審結果,經由學校代為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