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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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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
    接受完整國民教育,帶動全民教育之開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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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進修部(以下簡稱國中進修部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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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中進修部之名稱為新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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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5  
五、國中進修部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進修部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核准。
(二)國中進修部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
      得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6  
六、國中進修部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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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中進修部學生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民國護照之非本國
    籍者。
    國中進修部學生入學資格:凡年滿十五歲,具備國小學歷或學力證明
    者,均可登記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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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中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
    或監護人。
    國中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
    證書,具有國民中學之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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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中進修部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
    中進修部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10  附件檔案
十、國中進修部教職員額編制如下:
(一)進修部主任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
(二)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三)二班以下不設組、三班至五班設教導一組,置組長一人、六班以上
      設教務及訓育二組,置組長二人,均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
(四)四班以下置幹事一人、五班以上置幹事二人,均由原國民中學編制
      內人員兼任。
(五)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師一人,均
      由原國民中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六)教師由原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彈性學習課程教師得聘任
      相關領域教師資格者。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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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中進修部兼職人員授課規定準用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
      節數補充原則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
12  
十二、國中進修部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13  
十三、國中進修部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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